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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理与大数据学院党总支 数理与大数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时间:2021-03-09    浏览量: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学院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重庆科技学院委员会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涉及办学方向、师德师风和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院系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本单位系、所、中心等三级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2万)资金使用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设备设施、办学空间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安全稳定维护及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培训、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考核、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薪酬分配、违规违纪处置等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的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招生、就业及学籍管理、心理问题研判、困难学生帮扶、违规违纪处理、退学休学、导师遴选考核等重要事项。

(四)教学科研平台建设,教学科研项目、教学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教学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院内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并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本单位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党组织委员会会议提名的系、所、中心等三级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临时召集。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正式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包括: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组织员、院长助理、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正式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应在会前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或由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党政主要领导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的决策充分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进行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师德师风、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议,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正式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先行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四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领导或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六条  会议须由院党政办专人负责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寄发相关校领导,或根据需要寄发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做出的决定应及时向因故未参会正式成员通报。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八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按照原决定执行时,要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党建工作考核、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附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数理与大数据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废止。